适当性管理主要内容
1、适当性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2、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融资融券业务因以下特征,归为中高风险业务:
(1)融资融券因具有杠杆交易属性,存在放大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可能导致较大的本金损失。收益波动性较普通证券交易大。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融资融券业务准入门槛较高,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除满足证监会规定的资产及交易经验等适当性准入要求外,还需通过我公司适当性匹配及征信审批。
(3)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相对普通证券交易复杂,但融资融券单笔合约最长期限内投资者可随借随还,该金融服务的流动性较高。
(4)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推出以来,经历多年发展,各类投资者广泛参与,业务由初期试点转为全面推广并逐渐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该金融服务已相对成熟,风险特性被投资者广泛知悉。
3、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
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虽然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金安全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超过全部本金,但其业务结构不复杂,不存在不易估值、流动性低、透明度较低等情况,因此公司经评估评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为R4级,即中等偏高风险等级。
普通投资者在主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在满足本业务的准入条件后,其风险承受能力、拟投资品种、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投资品种、预期收益相匹配。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禁止谨慎型、稳健型和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4、了解融资融券投资者
了解投资者是公司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征信的前提。在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征信环节,公司需了解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经历。包括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品种、收益等投资目标;
(5)诚信记录。包括在公司的投资诚信记录、第三方诚信情况;
(6)风险偏好。包括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
(7)账户控制信息。包括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补充信息。其它有助于了解投资者的信息。
5、融资融券投资者分类
公司把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专业投资者须满足业务准入条件,且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6、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公司对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按照以下匹配原则进行适当性管理:
(1)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我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准入条件;
(2)须进行适当性要素匹配。具体需遵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及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规定。
7、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情况
禁止谨慎型、稳健型和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8、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征信授信获批后、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营业部根据监管制度和公司要求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业务风险揭示,并对揭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风险测评持续管理
结合监管要求和风险测评持续管理机制,风险测评已满两年的投资者需重新测评,投资者可以在网上或营业部现场进行重评。
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变更为最低风险类别C0的,系统将限制其信用账户新增普通买入和信用交易开仓。
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认定其为 C0 类别(最低风险类别):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亏损;
(三)测评结果为 C1(保守型),并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上述内容仅列举了适当性管理的部分内容,具体以监管规定及公司适当性制度要求为准,投资者可详细询问开户营业部)